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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政协 法典相伴”——区法宣办携手区政协推出《民法典云课堂》(文末有积分答题答案)

美 好 生 活 · 法 典 相 伴 




 2022.05


民法典宣传月


近期,虎丘区政协推出“委员讲堂”

系列主题宣讲学习活动,

围绕“书香政协·阅动高新”主题

持续深化委员读书活动

展现政协委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同时,按照中央、省、苏州市部署要求

第二届“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启动

区法宣办携手区政协

推出《民法典云课堂》

定期邀请相关专家

以线上专题讲座的形式开展主题宣讲

带您学法典、看案例、听解读

帮助大家轻松学法、云端学法!



 民法典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主讲人简介


本期《民法典云课堂》

由虎丘法院邱黎黎法官主讲

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民法典总览、夫妻共同债务、

“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

走进民法典课堂吧



本期学习笔记

民法典概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 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总则编共 10 章 204 条。该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编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受到关注的条款有: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降低到八周岁;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共 20 章 258 条。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编增加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增加规定了居住权等内容。

合同编共 29 章 526 条。该编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保全、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等内容,此外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人格权编共 6 章 51 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次创新,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人格权编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规定了对死人人格权益的保护,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规定了隐私权,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含义。

婚姻家庭编共 5 章 79 条。该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取消了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放宽了收养限制,增加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等。

继承编共 4 章 45 条。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产的处理等章节,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例如: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范围,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

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该编对侵权行为作出详细规制,是侵权责任法的升级版。积极回应“头顶上的安全”等全民热议问题,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拒绝高空抛物从倡议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涉及民法典条款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原文: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之所以把这个两个条文放在一起讲,是因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后半部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基础就是第一千零六十条所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是民法典新增加条款。新增加的原因是婚姻生活中日常需要处理的事物很多,如果事事都要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造成生活上的种种不便。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和家庭事务日趋繁杂,人们的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和安全。所以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其含义就是指夫妻之间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可以互相代理,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如常规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文娱消费等等。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商场买了一个电视机,但付了三期后就未再支付,商场起诉妻子时可以将丈夫一并起诉,所欠的电视机款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识别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时,除了参考上述的家庭消费分类以外,还要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经济水平,并结合金额大小、次数等来综合判断。如同样是一个手机,妻子居住在5G网络还没有覆盖的偏远地区,却在当地商场购买了一个5G的苹果手机用于自用,这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值得商榷了,但如果是在苏州商场购买不管其是自用还是给他人使用,一般法院可以认定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如果妻子在当地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开办的公司使用,虽然购买行为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属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指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要强调几点,一是,处分不动产、数额较大的金钱借贷、馈赠他人价值较高的财物、为他人债务担保等,即便出发点是为了维系家庭生活,但涉及金额较大属于重大事项,通常认为不属于日常家事,应由夫妻共同决定。如妻子为了给丈夫治病而卖房,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上只有妻子一方签字,通常认为妻子属于无权代理,对丈夫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日常家事代理的行为仅限于纯粹的财产性行为,不包括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如夫妻一方擅自替配偶向其工作单位辞职,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举例:夫妻双方婚内签订协议约定:超过5000元的物品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购买,但妻子背着丈夫在苏州商场里分期付款买了一个苹果5G的手机自己用了,对苏州的这家商场来说,由于其并不知道夫妻双方有内部超过5000元的约定,而在苏州买一个超过5000元的手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如果妻子未能按期还款,其仍然可以在起诉妻子时,同时起诉丈夫要求他们共同归还手机款。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对他们双方是有效力的,如果该夫妻后来离婚的,应当首先由妻子先归还丈夫买手机的钱再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债务风险、减少事后纷争,倡议债权人在交易时要“共债共签”,即由夫妻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债务产生时共同签字。


“自甘风险”

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涉及民法典条文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民法典新增条文。自甘风险,又被称为自担风险、自甘冒险等。由于日常人际交往和体育活动中,受害人对即将作出的行为或者参加体育活动或竞技互动的危险系明知,但又积极行为或者参与的情形十分普遍,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解决当损害后果真实发生时,同时作为行为人的受害人是否应当自行承担行为的风险,以及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自甘风险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激烈对抗的运动,如拳击、摔跤、踢足球、打篮球、羽毛球等,主要是指一些竞技类的文体活动;极限运动,如登山、攀岩、冲浪滑翔、对自身极限挑战的野外生存等。受害人在对这些活动本身存在的风险系明知或者完全可以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完全自愿的参加到活动中,或者使自己陷入某种危险的境地,如果其他参加者所做行为并非出于过失或者故意,受害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如在拳击比赛中,在规则允许的范围用力击打对方,如果造成对方受伤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超出了对方可以预见的范围,如在拳击比赛中行为人故意犯规,用脚踹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重伤倒地,此时加害人已经不是以参赛人的角色正常参加比赛,而是故意或者过失伤害受害人,所以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如,原被告系某中学同学,某日他们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以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原告把被告和所在学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外,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也没有过错。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规定自甘风险,一方面是自甘风险的行为发生在体育竞技比赛中比较多,体育运动中的游戏规则不宜完全由司法介入,另一方面,规定自甘风险对于促进一些文体活动,特别是有一些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也是立法回应的人民群众需要。


“自助行为”

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允许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即法律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权利人可以使用私立救济。

适用条件:1、须有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侵害状态存在,如刑法上的盗窃、诈骗行为,民法上的侵犯财产权、债权的行为如欠钱。2、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己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法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3、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是指权利人在客观上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对侵权人财物予以扣留等范畴。5、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比如雇佣他人以暴力方法讨债、将债务人囚禁于笼子了来讨债等形式均不被允许。

举例:1、邓某与曹某系邻居,邓某将其房屋南墙、西墙加高,与其新建东墙及北侧房屋墙体四面相连。这就造成所建南墙距离曹某家房屋北墙仅9厘米,将曹某北墙房门堵死的局面,随后曹某将邓某所建南墙部分墙体推倒。由于邓某的砌墙行为侵犯了曹某的相邻权,且直接影响了曹某进出房屋,如果通过诉讼拆除墙体,将严重影响曹某在诉讼期间的日常生活,故曹某的该行为属于自助行为。但如果邓某在曹某的自留地里种了一棵树,曹某就不可以擅自将这棵树砍伐而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邓某移除。因为邓某在曹某自留地种树的行为,还不能构成“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

举例2、陈某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杨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藏匿起来,法院和陈某都无法找到。时隔几年后的一个晚上,陈某与同学周某在路上偶然相遇杨某,陈某就扭住杨某,同时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同学周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由于时值夜晚,双方没有能直接到法院,就共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在派出所期间,陈某和其同学周某时刻关注杨某的举动,在杨某上卫生间过程中,也予以跟随并在卫生间外面守候,但没有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杨某和其妻通过微信联系,杨某称其与陈某一起在派出所,天亮以后与陈某一起去法院解决纠纷。谁知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杨某跳窗而亡。杨某之妻因此将陈某、周某告上法庭。法院经过细致的调查,认为,陈某、周某看护杨某的行为其目的是让多年未履行还款义务又难觅踪影的债务人杨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没有侵害杨某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从杨某发给其妻的微信内容看,双方确已达成天亮后去法院解决纠纷的共识。杨某如果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派出所民警的保护和帮助。在整个事件中,陈某等人行为的目的是明确的,是为了实现其债权,杨某跳窗的事实也表明了实时的看护是必要的。法院认为,在杨某多年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债权一直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陈某等人采取看护等方式来防止杨某再次隐匿,属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陈某无法预料到杨某跳窗死亡的结果,其看护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杨某跳窗死亡。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之妻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该案中,陈某等人的行为与软暴力讨债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比如说陈某的看护是为了防止杨某逃匿而使其债权无法实现,而不是要囚禁杨某,通过限制杨某人身自由达到逼杨某还款的目的,杨某跳窗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不是因为害怕陈某伤害他,杨某在整个时间中没有超出法律规范的、直接侵犯他人身体的、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加害行为。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应当谨慎使用自助行为,特别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自助行为实施的明确标准,法院在认定自助行为时也会从严掌握,所以一旦实施不当,容易构成侵权行为。






来源:苏高新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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